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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数人新设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迅速展开业务,其间何某以股东身份新加入该公司,原股东之一的张某退出该公司。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当欠外债30万元,当债权人向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清偿欠款时被告知公司无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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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30万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李某和王某各以实缴资本金1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李某和王某各以认缴资本金15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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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要求张某对不足出资填补   可以要求“刺破公司面纱”,由所有的股东承担公司不足清偿的债务   可以要求全体股东对不足的出资承担填补责任   有权要求张某补交不足的差额,除何某外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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