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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对材料的要求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未约定的推荐性质量标准 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交货验收合同和检验合格证明 材质证明和交货验收合同 交货验收合同和产品合格证书
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如有个别小缺陷,供货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采购人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有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能顺利通过,则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在第二次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依照责任的原因区别对待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如果由于采购人原因造成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约定的期限,采购人也应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最终验收在合同内应约定具体的设备保证期限,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三年 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供货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的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合同规定,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能顺利通过的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的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属于供货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的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由于采购方原因造成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约定期限的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日期相应顺延,但无需赔偿厂商损失 验收条款包括验收内容、验收根据、验收标准、验收期限和验收地点 货物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一律按退货处理 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货物质量合格 采购中的各种货物,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
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 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 产品合格证 检验单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提交勘察、设计、施工成果,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煦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监理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计算方法赔偿损失 此后供货方没有义务与采购方一起采取措施 采购方和供货方都有责任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
合同规定 口头约定 样品 行业、国家产品或质量标准验收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可以重复进行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药品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