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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3以上的户的代表 3/4以上的户的代表 1/2以上的户的代表 4/5以上的户的代表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3/4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作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 有1/10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本村有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时,应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由大河乡人民政府提出,直接报巨河市人民政府批准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本村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大河乡对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__批准 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办法由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召开村民委员会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3/4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作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 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时,应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可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本村党员代表、村民小组代表,或有本村1/2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6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有本村3/4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2以上的户的代表,或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
2/3以上的户的代表 3/4以上的户的代表 1/2以上的户的代表 4/5以上的户的代农
本村党员代表、村民小组代表,或有本村1/2 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革数,或有本村2/3 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6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有本村3/4 以上的户的代表 本村1/2 以上的户的代表,或有2/3 以上的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3以上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72位以上的村民或者80位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至少有本村361名18周岁以上村民,或者至少有121户代表参加 关于征地赔偿所作的决定应当至少有291位到会村民投票通过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5天通知村民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由大河乡人民政府提出,直接报巨河市人民政府批准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本村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大河乡对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小虎,17周岁,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本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 兰花,27周岁,户籍不在本村,嫁到本村半年,申请参加选举,村民代表大会议不同意 张数,37周岁,户籍在本村,经商致富后定居外地,经选举委员会与其联系,无明确答复 郑仁,47周岁,户籍不在本村,三年前来村居住,申请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