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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管单位未按规定依法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和账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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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能够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与公司债券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房屋灭失后,代管单位要将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不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未按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运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维修资金的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60日内,将应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予代收代管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单位  小区建设单位  小区业主委员会  王某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交存  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代收代管单位  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4%~7%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由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交至代收代管单位  交至建设单位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至业主大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单位  小区建设单位  小区业主委员会  王某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小组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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