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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的,无须就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的货物数量等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承运人的目的港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的货物数量等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堆场/堆场 装上船/卸下船 仓库/仓库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没有灭失,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没有损坏,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不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所致,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维斯比规则》中,有关于承运人对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收到交”,即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始到交付货物时止,中国《海商法》与之相同 《汉堡规则》取消了《海牙规则》中“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 中国《海商法》借鉴了《海牙规则》很多规定,如免责范围、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等规定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下船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