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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典体例的沿革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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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其篇章、体例、结构都还比较简单  汉代制定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魏律在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法例》篇,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在篇章体例结构上更加规范化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微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其篇章、体例、结构都还比较简单  汉代制定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魏律在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法例》篇,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在篇章体例结构上更加规范化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釆六部格局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西周的“明德慎罚”在汉代被发挥为“明刑弼教”  汉代的“德主刑辅”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  《宋刑统》的体例是专门刑法典,它与《唐律疏议》并不相同  《大清律例》与唐律相比,“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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