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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时, 应遵循原则, 明确该项业务经办人员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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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利润汇出  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 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入资  资产变现账户结汇  
限额结汇原则  通过贸易信贷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  实需结汇原则  先结汇后验资的原则  
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 结汇内控制度  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应录入资本金控制信息表中“14”打头的业务编号  应录入外债控制信息表中“45”打头的业务编号  只需录入”N/A”  以上都可以  
外汇资本金入账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  资本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限额,或者未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我行可予以入账。  经外汇局批准取得外汇资本金结汇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开户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该金融机构自行审批办理,不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备案  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文付员工工资  支付收购境内公司股权对价款  购买货币型基金  支付设备款  支付律师费  
10万美元 10万美元(含 10万美元)  10万美元(含 20万美元) 10万美元  20万美元 20万美元(含 20万美元)  20万美元(含 20万美元) 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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