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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才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只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才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一律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70%以上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由乡镇为单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不得随意占用永久基本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严格管护永久基本农田,杜绝“非农化”....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蔬菜业和林果业
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必须永久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符合最基本条件的耕地 产值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湖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可以改造但尚未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铁路沿线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60%以上
国务院 省级政府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省级以上土管理部门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审批 征收工作方案及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壌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以上
铁路沿线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湖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可以改造但尚未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60%以上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90%,以上 为保持耕地数量,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高产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该严格管理
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匕准 基本农田爱惜区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农田爱惜区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以上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90%,以上 为保持耕地数量,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高产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该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