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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办发[2007]18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保发[1998]1号) 《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办发[2007]18号)
涉密信息系统配备的保密设施、设备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现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 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存储、传递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 省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部分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不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隔离卡 安全保密防护设备 安全保密防护软件 物理隔离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 单位内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 国际互联网 公共信息系统
涉密信息系统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测试后即可投入使用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涉密计算机重装操作系统后可降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 未经单位信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重装操作系统
“谁上网谁负责、谁泄密谁负责” 涉密计算机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任何用户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涉密信息和劳教系统重要信息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进行经常性自查自纠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涉密信息系统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测试后即可投入使用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涉密计算机重装操作系统后可降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 未经单位信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重装操作系统
不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 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中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范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不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