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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Ⅲ烧伤。第二个24小时每1%面积、公斤体重的额外补液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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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ml   1.0ml   1.2ml   1.5ml   1.8ml  
胶体液量和晶体液量之比为2:1  第1个24小时,小儿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液1.5ml  成人还应补充每日所需水分2000~3000ml  液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应在伤后8小时内输完  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按第二个24小时计算量的1/2,再加2000ml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一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二、三个8小时内输入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一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一个24小时的半量  
体重单位按照斤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一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二、三个8小时内输入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一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一个24小时的半量  
体重单位按照斤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1度烧伤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计算常数是1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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