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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抢劫罪,但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多次抢劫”是指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抢劫行为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乙构成抢劫罪既遂 乙成立抢劫罪中止 乙不构成犯罪 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属于抢劫罪的既遂犯,乙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且均为抢劫罪既遂,甲就故意杀人行为应加重处罚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甲、乙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甲成立抢劫罪预备,乙成立抢劫罪既遂 甲、乙都属于抢劫罪既遂,都应对被害人5万元的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为准 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必须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行为人实施诸如盗窃类型的犯罪,如盗伐林木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不成立抢劫罪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属于抢劫罪的既遂犯,乙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且均为抢劫罪既遂,甲就故意杀人行为应加重处罚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 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甲的行为成立重大立功 对甲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时发现了钱包,一并取走。甲成立抢劫罪和侵占罪 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了钱包而取走。甲成立抢劫罪和侵占罪 甲对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在逃走的途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丙,遂将其杀害,对甲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甲乙二实施共同抢劫丙的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互相残杀,导致都受重伤,两人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 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某、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郭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和盗窃罪 郭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郭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和抢夺罪 郭某的行为应按照强奸罪和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
甲原本打算将乙推下山崖摔死,但发现乙并未死亡,遂捡起石头将乙砸死的,甲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意图盗窃枪支,实际上却盗窃了弹药的,由于甲客观上盗窃了弹药,主观上仅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故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而过失盗窃弹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甲误将救灾物资当作银行资金抢劫的,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救灾物资”的情形;甲误将军用物资当作警用物资抢劫的,成立抢劫罪,不属于“抢劫军用物资”的情形 甲误将他人走私犯罪所得资金当作毒品犯罪所得资金,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仅成立洗钱罪一罪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