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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出现失职行为,按照监理合同规定,业主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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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  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 21 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 21 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 35 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 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通知发出 35 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业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面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业务通知后21天内未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l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后,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须经业主同意  无须经业主同意  不受约束和限制  需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遵守监理合同的内容  明确监理合同的标准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  遵守监理合同规定的法律效果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日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日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日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后,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项目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项目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  项目监理工程师因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工程损失  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设备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设备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设备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的损失  
项目监理工程师行为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项目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  项目监理工程师因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工程损失  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监理合同规定了监理工作的成果  监理合同规定了主要监理设备由监理单位提供  监理合同规定了监理工作的范围  监理合同规定了由承建单位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的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的损失  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的损失  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42天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  发出未履行业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面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业务通知后21天内未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后,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不发通知就终止合同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托  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  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  只有与业主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得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授权后,设备监理单位才能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35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建设单位指令  监理合同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规定  工程建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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