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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蒋之间存在一个标的额为5000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蒋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张遂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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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口头形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十。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庭审中,在张提出借款合同的事实存在时,蒋一直未说话,经法官向蒋说明了这一事实并询问了蒋,蒋仍然未说话,那么法官应当认定借款合同的存在  如果蒋在庭审中承认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约定厂利息,则其事后未经张的同意,不得予以否认  如果为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蒋承认欠张5000元,但后来调解未成,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借款合同的存在  张、蒋在庭审中均表示两人是夫妻关系,对于这一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给付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必须收回  定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定金应予以返还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某甲作为某乙与某丙之间债权的保证人  张某为保证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加入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中,与王某一起成为李某的债务人  某甲从某商场购买一块价值20万元的瑞士手表,但双方约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手表的所有权由商场享有  某甲为某乙和某丙之间的债权提供房子的抵押担保,但他同时要求被担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为他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与某乙的债务的保证人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主债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  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标的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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