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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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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提出抗诉  
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周某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县人民检察院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A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独立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10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直接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10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依法提起二审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书副本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也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提出抗诉。  
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  抗诉  经检察院同意提出上诉  请求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裁定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对其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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