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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刘先生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三年后,张女士自己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同年,刘先生自筹2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刘先生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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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55%的股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宋某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宋某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该股权不能分割  
存续期间  偿债期间  婚姻期间  结婚期间  
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夫妻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下,股权分割要经过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  对共有财产中的股票可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  夫妻仅以其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夫妻分割股份属于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一概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按照股东出资额来计算  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  不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来确定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丈夫婚前个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失业保险金  张女士与王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之后购买的一辆小汽车  某作家将出版之著作,取得著作权但尚未获得经济利益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仍可以要求以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按照在夫妻个人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A) 不符合法律规定  (B)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夫妻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C) 对徐先生不产生效力  (D)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徐先生不产生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奖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经营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直系亲属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获得的工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但仅登记于丈夫名下的住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的父母指定由丈夫继承且为丈夫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所取得的承包收益  
只要王某愿意,夏某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夏某应该成为公司股东  王某给予夏某与应分配给她的股权相等的经济补偿  将股权一分为二,在王某和夏某问平均分配  
(A)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仍可以要求以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  (B)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C) 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D) 按照在夫妻个人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即可  按照一般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股权是不能量化的,因此不能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奖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 经营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赵女士无权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赵女士享有对刘先生的继承权  刘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自5月9日才成立  刘先生死亡时并没有与赵女士领取到结婚证,这说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在当时并不成立  
该补贴是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受而实际不足的住房面积的补偿,故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市是2000年11月开始施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原被告1999年9月就已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无法取得住房补贴  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为1980年至1999年间  男女双方离婚后住房补贴政策才开始实施的,对当事人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住房面积等条件所领取的住房补贴不应认定为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仍可以要求以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按照在夫妻个人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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