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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婚的条件应适用美国法 对结婚手续可适用美国法 对结婚条件可适用中国法 对结婚手续可适用中国法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已经在中国定居2年,若二人要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在中国登记结婚,若二人协议离婚,则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律 若中国人甲男向中国法院起诉与韩国人丙女离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若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婚姻缔结手续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已经在中国定居两年,若二人要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在中国登记结婚,若二人协议离婚,则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律 若中国人甲男向中国法院起诉与韩国人丙女离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若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婚姻缔结手续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已经在中国定居2年,若二人要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在中国登记结婚,若二人协议离婚,则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律 若中国人甲男向中国法院起诉与韩国人丙女离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若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婚姻缔结手续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 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法国法 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该案涉及的婚姻有效性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德国法 该案涉及的离婚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动产适用夫妻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该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葡萄牙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葡萄牙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英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英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瑞士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韩国法律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韩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甲是菲律宾人,乙是新加坡人 甲是韩国人,丁是菲律宾人 乙是日本人,丁是菲律宾人 甲是韩国人。丙是新加坡人
该案涉及的婚姻有效性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德国法 该案涉及的离婚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动产适用夫妻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该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婚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适用甲国法 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 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应适用乙国法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两人结婚的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两人结婚的手续只有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国法律才有效 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法国法,瑞士法,中国法的,均为有效 离婚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人结婚的年龄应该适用中国法 孩子的监护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美国法或日本法中有利于孩子的法律 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 张某和汤姆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选择适用人任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