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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亿美元 1亿美元 3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1亿美元
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投资总额3亿美元或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投资总额3亿美元或以上的许可类项目 投资总额3亿美元或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10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 1000万人民币 3000万人民币
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总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