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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乙、丙、丁就将甲除名一事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甲。下列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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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丁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期限届满,四人决定不再经营  甲退出合伙企业  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丙死亡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若甲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丙、丁不能决议将甲除名  该决议自甲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生效  该决议无效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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