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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一部分耕地 使用一部分农业用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原有土地上兴建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占用一部分耕地 使用一部分农业用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原有土地上兴建
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批准权人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将转让国有土地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 因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机场、矿厂等经核销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办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占用一部分耕地 使用一部分农业用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原有土地上兴建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已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已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单位迁移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达到9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