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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法定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 担保之前,可暂时中止履行。以上所述法定情形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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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补充  按交易习惯确定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由接受义务一方负担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已经通知先履行一方先履行其债务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  中止履行是暂时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只要对方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必须基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合同签订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的,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中的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可以中止履行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履行的义务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义务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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