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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11月14日 12月1日 12月14日
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多装的5包已灭失,乙公司并没有实际得利 乙公司对多装的5包承担不当得利之债,因为乙已提货,货的风险已发生转移 甲、乙公司对5包货均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运油车承担责任 甲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
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1月1日 11月14日 12月1日 12月14日
2004年3月5日 2004年7月10日 2004年8月10日 2004年11月1日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共同原告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买卖合同无效时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11月14日 C,12月1日 12月14日 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11月1日
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乙公司参加诉讼 只能由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乙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乙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共同被告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共同被告
此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此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此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此合同因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百货公司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