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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全部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股变动信息__管理办法》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也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12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__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更具有灵活性 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范围大大增加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只是收购公司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只能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只是收购公司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只能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方式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应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更具有灵活性 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范围大大增加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