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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可以超过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相关标准和指标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放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也是水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停止审批本地区所有棑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停止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样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奉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承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限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须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限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地区不需要对本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该地区应按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地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法人 该地区可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域限批与行业限批 区域限批 行业限批 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家 重点水污染物 地方 水污染物 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水污染物 国家或者地方 水污染物
停止审批本地区全部棑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全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停止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削减量 削减时限 重点控制区域的控制计划